一、短期居留
入境后如需延長停留期,應盡早向附近警察局提出申請。如超出停留期限且未延期,突邊防警察將在旅客離境時視滯留期長短處以罰款。
二、國籍政策
突承認雙重國籍。
申請獲得突尼斯國籍的條件:
(一)母親為突尼斯公民,父親為外國公民,生于突以外的國家者申請突尼斯國籍必須在成年前一年提出聲明。申請者在達到19歲前,其父母提出共同聲明,即可獲得突尼斯國籍。
(二)與突尼斯公民結婚的外國女性自締結婚約之日起,如其本國法律規(guī)定她與外國公民結婚即喪失原有國籍,則可獲得突尼斯國籍。
(三)與突尼斯公民結婚的外國女性,如其本國法律允許她婚后保留原有國籍,可以申請突尼斯國籍,但夫妻應至少已在突生活兩年。
(四)由突尼斯公民撫養(yǎng)的未成年外國公民,從裁定撫養(yǎng)之日起,可獲得突尼斯國籍。
(五)外國公民在提出入籍申請時,須證明在突尼斯已連續(xù)居住五年以上,但下列情況可以不受本條居住時間限制:
1、其本人的原國籍確定是突尼斯國籍;
2、與突尼斯女性結婚的外國公民,在提出申請時夫妻已經居住在突尼斯;
3、為突做出特殊貢獻的或加入突國籍可為突帶來特殊利益的外國公民,可由司法部提出報告,準其加入突國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