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盧旺達經商、工作須向盧移民局申辦居留證。申請人在抵盧15天內須向移民局提交居留申請。
盧旺達居留證有臨時和永久兩種。臨時居留證一般有效期2年。持臨時居留證在盧停留5年以上,可以申請永久居留。
申請居留證需遞交在國內辦妥公證、認證手續(xù)的有效學歷證明、無犯罪證明、勞動合同、技術等級證書、申請信、個人簡歷、婚姻證明等相關材料。相關材料須譯成英語或法語。
盧旺達憲法規(guī)定,盧承認雙重國籍。獲得、保持、享有、喪失盧國籍將由相關法律詮釋。在任何情況下,不得剝奪他人與生俱有的盧旺達國籍權。任何人不得無故被剝奪國籍,亦不得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。具有盧旺達血統(tǒng)而受到迫害的人士有權獲得盧旺達國籍。
通過出生、婚姻、認養(yǎng)等方式可取得盧旺達國籍。外國人入籍需向移民局或盧旺達駐外使館遞交出生證明、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、護照復印件、外國人身份證明、居留證明、婚姻證明、由所在區(qū)政府提供的從業(yè)證明、無犯罪證明等材料。
詳情請見盧旺達駐華使館網站或盧旺達移民局網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