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居留
非歐盟人員赴盧森堡分為3個月以下停留、3個月以上居留和5年以上長期居留。
(一)符合以下條件者6個月內(nèi)可在盧森堡停留不超過90天:持有效護照和簽證;未被申根信息系統(tǒng)列入黑名單;未被禁止入境;未對盧森堡公共安全和衛(wèi)生構成威脅;證明可以合法獲得充分經(jīng)濟來源及在盧森堡境內(nèi)一切風險的保險;3個月以下的家庭團聚并提供經(jīng)濟擔保。需在居住地市政府作抵達聲明,居留期間無工作權利,除非勞工部另有批準。
(二)持以下臨時居留許可簽證者可申請在盧森堡作3個月以上居留:雇工、運動員、學生、實習生或志愿者、研究人員、家庭成員等。入境后3個工作日內(nèi)須到居住地市政府作抵達聲明,抵達聲明回執(zhí)和臨時居留許可簽證構成其獲得居留證之前的合法居留證明。
在作抵達聲明后3個月內(nèi)到外交部移民局申請居留證, 并遞交下列文件:臨時居留許可簽證復印件、到達聲明的回執(zhí)、體檢證明、住房證明、居留頒發(fā)稅繳款證明 (80歐元)。
(三)以下非歐盟人員可申請5年以上長期居留:在盧森堡連續(xù)合法居留滿五年, 期間累計離境不超過10個月, 擁有充分經(jīng)濟來源(不依靠社會救助);擁有合適住房, 本身和家屬均擁有健康保險;未對盧森堡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構成威脅者。
有關居留申請的官方信息,請查閱:https://guichet.public.lu/en/citoyens/immigration.html
二、入籍
盧森堡新國籍法于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。盧承認雙重國籍,但前提是申請人原籍國家也必須承認雙重國籍。自動獲得盧國籍的主要方式有:
(一)出生時父母一方為盧森堡人。
(二)在盧出生,父母為非盧森堡籍但一方在盧出生。
(三)被盧森堡人領養(yǎng)。
成年人申請入盧國籍的基本條件有:在盧連續(xù)合法居留并實際居住5年以上;通過盧語考試和盧公民生活知識考試。
申請材料包括:出生證明;準確的個人資料(必須使用問卷式個人資料模板,可在司法部領取,或者在網(wǎng)站上下載);經(jīng)證明的護照復印件;過去15年的一份或者數(shù)份無犯罪記錄副本;盧語測試通過證明;出席公民義務介紹課程的證明。申請人必須將書面申請(注明盧司法部地址)遞交給居住地市政府,由居住地市政府轉(zhuǎn)發(fā)給司法部。
有關盧森堡國籍的官方信息,請查閱:https://guichet.public.lu/en/citoyens/citoyennete/nationalite-luxembourgeoise.html
三、聯(lián)系方式
(一)盧森堡移民局(Direction de l'immigration )
地址:26, route d'Arlon, L-1140 - Luxembourg;
電話: (+352) 247-84040;
傳真:(+352) 22 16 08;
電子郵箱:immigration.public@mae.etat.lu;
(二)盧森堡司法部(Ministère de la Justice)
地址:13, rue Erasme–Centre administratif Pierre Werner L-1468 Luxembourg;
國籍咨詢電話:(+352) 247-84547;
電子郵箱: nationalite@mj.public.lu;
網(wǎng)址:https://mj.gouvernement.lu/fr.html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