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留入籍

2024-04-11 15:48

除旅游、過境、記者簽證外,持商務、工作等其它種類簽證入境人員,可在居留期到期前向緬甸移民部門申請居留延期。延期居留期間如需離境,可向移民部門申請辦理一次或多次“再次入境簽證(Re-entry Visa)”以便再次入境。如果居留超過90天,需辦理“外國人登記證(Foreign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,簡稱‘FRC’,也稱FORM-A)”,F(xiàn)RC需每年在移民部門進行年檢注冊。

根據(jù)緬甸移民部門2014年11月18日頒布的《外國人在緬永久居留權實施條例》規(guī)定,緬甸公民的外籍配偶及子女可申請在緬永久居留。申請人須具備非國際難民、非政治避難者、無國內(nèi)外犯罪前科、身體健康等條件。獲永久居留權者首次居留期限為5年,期滿后可申請延期5年。

根據(jù)《緬甸公民法》規(guī)定,緬甸公民分為“正式公民(Citizen)”、“客居公民(Associate Citizen)”和“歸化公民(Naturalized Citizen)”三種。“正式公民”持粉色身份證,“客居公民”持藍色身份證,“歸化公民”持綠色身份證。“客居公民”和“歸化公民”不具有參選國家或省邦議會議員資格,在出任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負責人時也受限制。加入緬甸國籍需向緬移民與人口部申請,審批較為嚴格,每年獲批人數(shù)較少。緬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。

 

責編:小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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